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提高我校师生参与教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校教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里关于教科研经费的管理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是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教科研项目经费
一、国家、省、市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的教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
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等;
三、学校安排的经费补助。
第三条 各类教科研项目经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条 学校补助经费实行总量控制、年初预算制。每年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立项的课题给予相应经费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上级批准的教科研项目,有经费来源的,学校按照拨入经费的1:1配套经费;无经费来源的自筹经费项目,参照同级别同类项目安排配套经费。
二、校级教科研项目经费,每个项目2000元标准。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和总务(财务)处共同管理,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主持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的,教务处应书面通知总务(财务)处。
第五条 教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其主持项目的经费使用责任人,负责制定教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审核项目经费报销凭证,接受教务处和总务(财务)处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经费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作为教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教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监督管理,办理项目经费预算变更申请。确立各项目的经费额度,发放项目经费卡,对教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学校总务( 财务)处作为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教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报销、核算及其管理。具体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经费的明细核算,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办理项目经费报销手续,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教科研项目的校内审计工作。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总务(财务)处会同教务处确定经费类别,进行项目登记,并由教务处通知系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下拨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总额编制项目经费支出计划,结合项目的需求和学校的具体标准编制支出明细,经系部负责人审核,学校教务处同意后,报经分管领导和校领导审批通过。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开支的具体范围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直接经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确指的、可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间接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分摊或分配、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租赁的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即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项目总金额低于10000元的不列支管理费的;10000元以上按10%比例列支管理费。管理费用于项目奖励和统筹。
第十二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上述的支出范围和预算,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各明细项目所占比例,依据上级批准的项目预算和项目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教科研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一、经费预算内的明细支出:项目负责人审核→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二、经费预算外的支出,一般不予报销,如确需追加的支出,履行追加预算申报手续,再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启动后,根据需要可提前预借30%,经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确认实施计划良好的,可办理前期预借款的报销。并可再次预借50%,剩余部分待项目完成后一并报销。如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内容或无故拖延计划实施的,教务处和财务处有权停止该项目及其经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的登记验收和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结余经费按照规定可以留用的,可用于教科研设备的运转和维护,及项目申报和完成的奖补资金。教务处提供具体支出方案,报经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 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教务处牵头,组织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经费预决算和绩效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批准下达任务书的项目经费和学校拼盘的项目经费总额编制预算,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项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
第十九条 教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二十条 实际支出与预算项目和金额不一致的,需做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编报预算调整说明。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办理相关经费的报销手续。教务处和总务(财务)处应会同项目负责人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支出调整说明,如实编报经费决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须组织完成项目经费的绩效自评工作,填报绩效自评报告,为上级部门的项目验收工作做好准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 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一年。